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某数码科技公司将其所有的两幢厂房出租给钱某使用,双方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相关租赁条件及违约责任。后钱某在租期内向数码科技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协议,但因其已将部分房屋转租给胡某使用,故钱某与数码科技公司以备忘录的形式记载如原租赁期限届满,钱某不能向数码科技公司交付厂房的,则其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满后,由于钱某和胡某未腾退房屋而涉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引起的纠纷,钱某的转租行为已得到某数码科技公司的认可,但由于胡某在到期后未腾退厂房,且钱某本身承诺如未按约腾退由其按原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本案后,判决限期由胡某腾退厂房,钱某支付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厂房实际腾退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建议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合同约定要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才可转租,则务必按合同约定履行,以降低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