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杨XX,男,汉族,
被告:高XX,女,汉族,
被告:范XX,男,汉族,
第三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0元;
3、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4月9日通过居间方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国基路分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街XX号9号楼1单元8层811号的房屋以125万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该《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屋状况、付款方式、房屋的抵押及需解押的办理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该房屋的解押款45万元,由原告和二被告共同解押,原告提供解押款25万元,二被告提供解押款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当天支付了33500元,其中购房定金20000元,购房佣金及代办费13500元,原告为配合履行合同义务,在2016年4月18日向工商银行国基路支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支付了手续费用9400元。后房屋居间方通知原告,说二被告要求变更合同,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要求原告全额提供解押款45万元。原告得知消息后,专门从外地来到了郑州与二被告商谈,确定消息是否真实,二被告明确提出不按原合同履行,要单方变更合同,要求原告全额提供解押款45万元,原告拒绝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要求,表示必须按照原合同履行。
因二被告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在2016年6月13日委托律师向二被告发律师函,要求二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解押手续,否则,7日后,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正式解除,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在接收到律师函后,仍拒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解押义务,坚持要求原告全额提供解押款。被告的行为已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违约。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鉴于原告已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应由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 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