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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案件起诉状

发布者:张伍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9624人看过举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白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新密市白寨镇XX村。

被告:姚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东耿村。

被告:侯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东耿村。

被告:辉县市XX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辉县市城关镇冯庄十字路南。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6号长城阳光新城10B-100001至10B-100002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反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XX、被告辉县市XX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共同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车辆维修费用损失、医疗费、评估费等共计13353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9日5点50分许,侯XX无证驾驶被告辉县市XX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豫G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东四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供祭黄线-141A线杆处时,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原告白XX驾驶的豫AB0196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尾部,致使侯XX死亡,车辆、路面及绿化隔离设施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是因侯XX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原因造成的,该事故造成原告白XX的车辆严重损坏,经评估部门评估,车辆估损价值34165元,该事故也给原告的车辆营运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告辉县市XX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保险,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损失、车辆营运损失、车辆评估费用及医疗费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 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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