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6月09日|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因与上诉人郑州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上诉人郑州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B,上诉人郑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A 审判员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B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