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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与A2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8月10日|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XX高民一(民)申字第1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1,女,汉族,1945年6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2,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再审申请人A1因与被申请人A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XX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1申请再审称:(一)根据被继承人B在借据下方注明内容,本案应当认定为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原审法院定性错误,(二)邢某1与邢礼学于2002年9月2日结婚,借款发生在两人结婚之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该笔借款中已归还的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为邢礼学婚前个人财产,系认定事实错误,A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A2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A1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A1与被继承人B于2002年9月2日登记结婚,涉案债权形成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案外人于2012年4月1日出具的借据是对前期借款的重新确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债权为A婚前个人财产并无不当,鉴于借据中的文字表述内容并没有A将该笔债权在其死亡后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故A1主张本案系遗嘱继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法定继承对涉案债权予以分割,于法不悖, 综上,A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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