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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7月27日|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001号
原告A,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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