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7月27日|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79-1号 原告李建X,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