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胸网40+1周妊娠待产、妊娠期高血压,于2014年2月16日入住第二被告住院就诊诊断为:1、40+1周妊娠剖官产2、妊娠期高血压3产后出血、羊水过多。2014年2月16日第二被告为其行剖官产术。术后,原告依然出现胸闷、心电图异常。原告于2014年2月月26日因猝死再次入住第二被告院,经诊断为呼吸衰竭、循环衰竭等,随后,2014年3月1日转诊至山大二院,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2014年4月15日再次入住山大二院就诊。目前原告出现肺部感染、围产期心肌病、缺氧性脑病等。诉中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第二被告医院次要责任,原告一级伤残。判决第二被告40%责任,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