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病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子宫腺肌病、子官肌瘤、官颈息肉?,于2014年1
月20日行腹腔镜下子官全切术+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右侧附件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原告出现腹胀、发热、腹痛、肠梗阻等病症,道引流出深绿色液体600多毫升,检查中怀疑姿。同年1月23日,被告又为原告行腹腔镜中转开腹腹腔探查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回肠吻合术,术后原告肠内联合肠外营养。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诊疗中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致使原告多处出现肠瘘、回肠部分切除等损害后果,且过错与损
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与精神痛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医临床YL0240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在医疗过程
中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原告肠瘘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约60-70%,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承担70%过错,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