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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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职拿回应得报酬

发布者:杨丽娟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4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851 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梅,被告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 0 1 731日至同年93 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币种下同)34, 348. 70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 01 713 1日至2 01 822 8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 308. 60元;3、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 01 669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37. 10元,同意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96元;4、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 01 711 8日至2 01 8228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298. 85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共计30, 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 01 611 8日进入原告处工作,2 01 812 8日提出辞职,同年22 8日离职0 2 01 621日至2 01 713 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日为周一至周六,具体休息休假时间由原告根据市场经营需要安排调休,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包含加班工资。20163月,因被告要申请跨区补助,又主动要求原告与其另签署劳动合同一份,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原告还于2 0 1 74月给被告涨了300元工资,也就是双方就劳动合同续签问题沟通过,不存在原告恶意不签署的问题,即使未签署合同,主要原因也在于被告,被告一直因出国等个人原因打算离职,被告也从未主动提出过签署劳动合同,故原告不应该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约定的被告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已休2 01 7年年休假4.5天、2 0 1 82天,已经充分享受年休假,故不应再给予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直至2018228日下班,被告也未与公司指定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且恶意删除电脑中的文件,导致公司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祝某辩称,2 01 731日至同年93 0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考勤记录,被告存在休息日加班,但工资条中未显示有加班工资201 669日系端午节,被告上班。被告未休过年休假。

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有效期限自201621日起至2 01 713 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安排被告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正常上班,月工资标准40 0 0元/月。原、被告后又签订有效期限自2 01 71 01日起至2 01 893 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安排被告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月工资标准40 0 0元。

  2 01 632 2日,原、被告签订有效期限自当日起至2 01 732 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安排被告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正常上班,月工资标准3600元。被告于该劳动合同上备注“此份合同只限用于申请跨区补贴”。2 0 1 67月,被告向上海市浦东

新区航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并向该中心提供有效期限自2 01 621日起至2 01 713 0日止的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每月签收工资,签收工资条中注明被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饭补等组成。其中2 01 72月之前基本工资为4000元/周;2 01 73月至同年9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为4545元/月;2 01 71 0月起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原告未支付过被告班工资。2 01 669日系端午节,被告加班。2 01 732 2日至2 01 822 8日期间,被告存在休息日加班合计1 3天。

再查明,2 01 77月,被告与同事聊天时提及“因为小孩的原因,年底准备不做了。”2 01 812 8日’被告向原告递交辞职报告,内载:“……由于自身缺乏采购方面的工作经验,没能为公司做出该有的贡献,自身愧对公司的培养。所以,自己慎重考虑,现向公司提出辞职……,,。被告在原告处正常工作至2 0 1 822 8日止,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终结。2 01 831 6日,被告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阂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42 3日作出闵劳(2018)办字第1 3 7 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 0 1 731日至同年93 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 348. 70元、2 01 713 1日至2 0 1 822 8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308. 60元、2 0 1 669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37. 10元及2 01 711 8日至2 01 822 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298. 85元;被告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表、请假条、工资条、辞职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曾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前二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至2 01 732 1日止,第三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 01 71 01日起。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 01731日至同年4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于本案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与被告签订过2 01 732 2日至同年9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被告原因致使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仍应承担支付被告2 01 7422日至同年9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责。因此,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前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被告于2 01 669日端午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告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被告相应加班工资,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当日加班工资之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两份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正常上班,月工资标准4000元/月”及“被告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正常上班’月工资标准3600元/月”。由此,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的每月工资标准中巳经包含了相应休息日加班工资,故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被告2 01 7131日至同年32 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之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 01 732 2日至2 01 8228日期间,双方并未就休息日加班工资进行约定,则原告应根据被告的班情况支付其相应加班工资,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相应休息日加班工资,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 01 711 8日至2 01 822 8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本院认为,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 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 0年的,年休假5天。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被告于2 0 1 611 8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故被告于2 0 1 711 8日起享受年休假待遇,经折算,2 01 711 8日至同年1 23 1日可享受4天年休假。原告虽于本案中主张其处每年春节多放3天及调休均抵充年休假,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告明示安排其休2 01 7年度年休假,故原告之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 01 7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辞职系其主动行使合同解除权,由于劳动者提出辞职而导致其未能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待遇,并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休假。劳动者因此而未能享受相应年休假待遇的,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因此,原告主张不同意支付被告2 0 1 8年度的年休假折算工资之请求,有依据,本院可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履行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计30, 000元之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祝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 115. 83元;

二、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祝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51. 72元;

三、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祝某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600. 46元;

四、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祝某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9. 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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