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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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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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秦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清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260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秦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X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1760.5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郭清芳律师,内蒙古工业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心理咨询师,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特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5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1150120********57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