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秦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X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1760.5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郭清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