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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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其网络“打赏”行为的定性处理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服务合同纠纷案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其网络“打赏”行为的定性处理。

调解指引

1.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2.办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庭前沟通、庭审释明等方式促成调解;同时,通过案后跟踪、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案情

原告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父母不知情德情况下于半年之内,使用手机通过微信支付在APP直播平台上累计支付人民币21万原,用于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庭调解签订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程某全部打赏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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