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离婚纠纷案中,涉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先行判决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
裁判要旨
1.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2.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养费对被家暴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注意要点:
1、在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尤须注意妥当处理抚养费支付方式和先行判决离婚等问题。
2、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子女合法权益保障,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断。
3、本案考虑到支付方存在家庭暴力,且实施家暴一方有个人财产,具备一习性给付的经济基础等因素,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一次性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4、先行判决离婚。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给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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