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
老旧小区业主因加装电梯致采光等权益受损所取得的免费乘用电梯的权利,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业主因加装电梯致房屋采光、隐私等权益受损而协议取得的免费乘用电梯的权利,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买受人请求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免费乘用电梯并承诺分摊使用电梯产生的维修、保养等日常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
甲业主因老旧小区安装电梯距离其主卧过近,对其房屋采光、隐私等权益造成损害,经于其他相关业主协商,甲业主不承担地体安装费,享有电梯免费乘用权。其他相关业主分摊了甲业主应承担的加装地体集资费用i万元。该楼栋电梯顺利完成安装运行。后,甲业主将房屋出售给朱某华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约定房屋买卖价款包括电梯安装费1万元。而其他业主以朱某华费原加装电梯协议的业主,无权免费乘用电梯,朱某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朱某华不承担该栋电梯安装费,享有免费电梯乘用权。
法院判决:确认朱某华享有该栋楼免费电梯乘用权,不支付该电梯的安装费用。
法条依据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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