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原则
裁判要旨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对于涉未成年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如自然人违约方不存在恶意毁约的情形且继续履行对自然人违约方显失公平,在守约方明知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和现实基础但仍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然人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
1、《艺人合同》成立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2、《艺人合同》已陷入合同僵局,任乙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艺人合同》具有独特的人身依附性和约束属性,并非双方当事人简单的利益交换,而是需要双方长期写作、互相配合,共同达成各自的合同目的。3、原告起诉解除合同主观上并非恶意,4、强制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5、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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