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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张XX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叶X因与被申请人张XX、一审第三人甘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X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张XX受让的叶X对甘X的90000元债权已经在叶X和张XX的债权债务中抵扣,缺乏证据证明。叶X将对甘X的债权转让给张XX,明确约定了该债权用于抵扣叶X、张XX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在二人的民间借贷诉讼、合伙纠纷诉讼中均未涉及案涉90000元。因此,该款项已经因目的不达,使得张XX失去了占有的该款项的合法依据,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叶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XX受让的90000元债权是否已经在叶X和张XX的债权债务中抵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生效判决载明,张XX与叶X之间既存在合伙纠纷,也存在民间借贷纠纷。1.合伙纠纷中双方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了对账单,对“皇经楼二期”“花果二期”等楼盘的玻璃栏杆合伙业务进行了核算。2.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叶X向张XX出具100000元借条,并明确叶X、张XX两人之间所有票据全部作废。3.借条形成于对账单之后,从借条的字面意思理解,张XX与叶X之间经过债权债务清理后,对双方最终形成的借款债权债务总额进行确认,并注明此前双方所有票据作废。4.从双方交易习惯和一般常理推断,2015年7月8日张XX向叶X出具的“今收到叶X借给甘X的现金玖万元整”的收条亦应包含在“此前双方所有票据”在内,即能够认定“张XX受让的叶X对甘X的90000元债权已在双方债权债务总额中抵扣”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债务已经在张XX与叶X之间的债权债务总量中抵扣并无不当。
综上,叶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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