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赖XX因与被申请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6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赖X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公司在调岗问题上并没有与赖XX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说明理由,没有作出补偿,侵害了赖XX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岗位职责协议》中关于调岗的条款违法,应认定为无效。二审认定XX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XX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岗位职责协议》明确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XX公司可根据约定的月度任务销量、月度绩效考核及职位说明书对再审申请人赖XX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如三个月考核不达标,XX公司可对其进行调岗、降职或降薪处理;XX公司可根据其公司经营策略及市场情况随时对其进行跨区域、跨项目、跨部门、跨公司调岗及相应薪酬调整。XX公司根据赖XX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后作出的调整工作岗位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属XX公司自主用工的权限。赖XX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及时办理报到手续,在接到催告后仍拒绝办理报到手续的,根据《岗位职责协议》的约定,应视为自动离职。故XX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于2017年12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原审上述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岗位职责协议》中调岗的条款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案涉《岗位职责协议》是XX公司与赖XX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在本案一审、二审中赖XX也一直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审答辩和二审上诉理由中均未对该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不同意见,赖XX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提出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但并未列举错误的具体条款,也未列举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因此,赖XX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赖XX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赖X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