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可用概算标准。法官将案件状况分成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和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不良影响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3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依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通常限额、分成低、中、高3个档次,按前3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认可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依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认具体赔偿数额。
现行标准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现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目前立法有规定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针对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收入计算。”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有关人身自由权侵害的赔偿没有正式标准的状况下,能够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当确认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能够参照其他标准确认赔偿金数额。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认赔偿金数额。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通常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能够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通常标准,确认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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