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书证的收集
交通事故损伤赔偿中,书证重点包含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处方、收入证明等。这些证据都需要专门的机构制作。比如收人证明必须到自己的所在单λ出具证明,诊断证明书必须是医院出具的。这些证据有些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续形成的,譬如医疗费票据,然而有些证据则需要受害人到有关机构去开具的,比如完税证明等。不管是怎样收集到的证据,我们都要得当保存书证的原件,一旦丢失,有的可以补原件,有的则无法补,只能自认倒霉。
第二,物证的收集
交通事故损伤赔偿中,物证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第三,证人证言的收集
交通事故损伤赔偿中,证人证言大部分时候都是用于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歧义的且找到了事故发生时的见证人来证明自己有责任亦或可以减少责任。这时候就需要受害人在事发时保留现场人的联系方式,方便以后让其出庭作证。这时候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最好能够出庭作证。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等,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四,鉴定结论的收集
交通事故损伤赔偿中,鉴定结论并不单单包含伤残鉴定,还包含对损毁物品的测评等,这些鉴定结果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的鉴定程序将在本章第6节介绍。
第五,视听资料的收集
交通事故损伤赔偿中,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事发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在场人拍摄的声音、录像、照片等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交通律师提醒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注意:
1.要按照证据的三个特点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来收集。否则往往不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2.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完毕并向法院提交。关于举证期限将在下面的第3节中介绍。交通律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限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资料的,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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