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旺律师

  • 执业资质:1371519**********

  • 执业机构: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院不同的作法,彰显不同的司法理念

发布者:杨先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309人看过

法院不同的作法,彰显不同的司法理念
 
杨先旺律师
    当事人到外地进行诉讼,本来就花去许多费用,如果再因为提交上诉状和上诉费用再去的话,无疑更增加了许多诉讼成本。对于外当事人来说,再亲自去一趟递交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实在是及不方便。笔者今年就遇到了两件。2007年6月份左右吧,具体时间记不很清了。我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一审是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不服上诉。我联系了一审承办法官,请求承办法官提供一下账号,以便于及时将上诉费用通过银行划过去,而上诉状用特快专递邮寄过去就行了。但是一审承办法官却说他们那里只收现金,要求我们必须亲自去,他给开具交纳上诉费用的单据,然后再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交。当事人没有办法只得安排人再去一趟。这样来回多花了许多费用。好在濮阳离我们这里不到200公里左右,当天就能办完事情。可前几天又出现了类似的事情使得我感觉非常气愤却也无可奈何。当事人在山西长治郊区人民法院有一案件。当事人对于结果不服上诉长治市中院。当事人也想通过银行将上诉费用划过去,要求一审承办法官提供账号。可承办法官却告知,没有银行账号,如果上诉,必须亲自来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山西离我们可是有300公里啊。这两家法院的作法使得当事人不仅浪费了财力和物力,也浪费很多的人力。相对于这些法院来讲,有些法院的作法比较方便当事人。他们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又将如何上诉,如何提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的交纳方式(包括现金方式和银行汇款)以书面形式告知。书面通知中专门提供了二审法院的银行账号,方便当事人及时交纳上诉费。这样的措施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事情虽小,但是却极大提升了法院的外在形象和素质。只有真正坚持方便诉讼的原则,真正贯彻落实在具体措施上,才能提高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度,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