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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的条件

作者:陈泽玮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3次举报


法院判处缓刑的条件
   

     笔者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遇到过很多当事人,开口就是陈律师,我希望我亲人取保,到时候判个缓刑。那么到底什么是缓刑以及什么情况下才能争取到缓刑,笔者今天这篇文章较为简单明了的阐述了缓刑的法律规定,算作普法文章,可供大家相互学习。

 

缓刑,顾名思义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

的一种制。缓刑,最通俗的讲也就是普通公民理解的不用去监狱坐牢,

在外服刑的意思。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上述两种犯罪分子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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