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1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2月被继续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辩护人陈泽玮,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2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陈泽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3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胡某至绍兴市柯桥区某地下车库,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车内的无人机1只、华为笔记本电脑1台,经价格认定,所窃财物合计价值约65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当日凌晨,被告人胡某又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车内的现金约1000元、黄金耳饰1对,经价格认定,黄金耳饰价值约2227.5元。现被告人胡某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2.2023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胡某至绍兴市柯桥区某大厦停车场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车内的茶叶2盒,价值无法认定。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3.2023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胡某至绍兴市越城区某店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轿车内的利群(软长嘴)香烟5包、中华(双中支)香烟4包、华为Mate50(4G)手机1部、茶叶2袋。经价格认定,所窃财物价值约3380元。现被告人胡某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综上,被告人胡某盗窃作案3次,所窃财物价值13107.5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聊天及转账记录、购买记录、车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复函、刑事谅解书、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表、人口信息资料;证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的陈述,鉴别检验报告,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勘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刑事提取笔录及微信照片、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某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陈泽玮的意见是,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赃款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或赔偿,建议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赃款物已归还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陈泽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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