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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之卖银行卡帮信罪一案,获得法院认可

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2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系2021年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侦破的案件,是典型的现在国家重点打击的断卡行动中的,售卖银行卡给他人转移诈骗款,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尹某某卖自己银行卡给朋友,朋友将卡用于洗钱(洗诈骗、开设赌场的钱)涉嫌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审查了所有案卷并询问了当事人,最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以酌定不起诉或者缓刑,因此首先做的是不起诉的辩护,之后本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沟通并出具长达8页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官做出缓行的量刑建议,最后经过庭审辩护,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判处缓刑,虽稍稍有点遗憾,未能做到不起诉,但这个缓的结果也是相对比较理想,当事人也较为满意。

以下为本律师的辩护词部分内容, 鉴于字数限制,部分做了删减。

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尹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尹某某并查阅了所有案卷,鉴于尹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对于罪名也不持异议,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简要发表如下从轻辩护意见,供审判长参考并采纳:

一、尹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证据卷第x页,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2021年x月x日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到案方式:主动投案。到案过程: 2021年x月x日下午,我局民警根据断卡下发线索,发现尹某某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重大作案嫌疑,遂联系尹某某来局说明情况。2021年x月x日下午x时许,尹某某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自己于2021年x月卖卡给上家的犯罪事实。因此,尹某某的自首情节依法应该被认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尹某某在投案自首当天已经全额退赃x元,足以表明其良好的悔罪态度。

证据卷第26页,扣押决定书,明确记载了2021年x月x日即投案自首当天,尹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x元,这足以证明其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尹某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具有再犯的可能。

尹某某出生于xxxx年,年纪尚轻,仅有初中文化,社会阅历也尚浅,在上家的怂恿下才将自己的卡卖给上家,因为其法治意识淡薄才导致本次犯罪的产生,但是本次犯罪也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同时,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希望审判长您能考虑到其年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初犯、偶犯等综合因素考虑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给其做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根据尹某某案件中涉案被害人情况统计可以看到,所有金额合计仅为xxxxx元,所造成社会危害性极小。

尹某某仅出售x张银行卡,一张是xxxx元,真正被上家用来犯罪走账的仅是一张建行卡和一张农行卡,也就是说,两张卡的犯罪获利是xxxx元,退一步讲即使三张卡全部都认定为犯罪,那获利也仅xxxxx元刚刚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获利超过xxxx元的起刑点,另外从上家犯罪通过尹某某的银行卡走账总额看合计是五笔转账共计xxxxx元,但被害人王xxx陈述其xxxx元已经返还即走账为四笔共计xxxx元,这个金额着实是很小的金额。

综上,辩护人恳请审判长能考虑到尹某某的自首情节、全额退赃、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法判处尹某某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 律师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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