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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缓刑之盗窃8次三元催化器案

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3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系绍兴柯桥公安侦破的典型的多次盗窃三元催化器案件,盗窃的标的物为报废车的排气管,排气管里有贵重金属三元催化器,按照法律规定盗窃3次以上不论金额就可以定罪判刑,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一个礼拜,本律师就接受了当事人家属委托,并第一时间会见,了解到涉案的情况,提出取保候审,被公安采纳,当事人随即取保候审回了江苏老家。之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官当时认为次数过多盗窃8次,且是深夜盗窃,并且三人以上团伙作案,可以判处实刑,随即辩护人围绕多个从轻情节给当事人做了缓刑的辩护,出具了6页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并且5次到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还是采纳了本律师观点,于202111月作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2021年12月15日,该案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本律师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给予盗窃8次的当事人判处了缓刑,当事人对于该结果也较为满意。

以下是提交给法院的辩护词,鉴于字数限制,部分内容做了删减。




郭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郭某哥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盗窃

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所有案卷并和郭某核对,鉴于被告人郭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郭某犯盗窃罪这个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郭某存在如下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已经认定郭某系从犯,辩护人也完全认

可公诉机关这一观点,对于从犯的郭某可以依法最大幅度从轻处罚。

本案中,郭某并不是盗窃犯罪的起意者,犯意提起者是其他同案犯。另外郭某也没有直接实施盗窃,直接实施盗窃的是另外两个同案犯。在整个盗窃过程中,郭某仅仅是在王某的要求下帮助他们开车而已,并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因此郭某在整个盗窃犯罪当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本案中即使没有郭某,王某和陈某某他们两个也能自己实施最终的盗窃。因此郭某替代性很强对于其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郭某而言,认定其从犯地位,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郭某最开始在2020年xx日受到其朋友王某邀请让其从江苏过来绍兴从事收报废车的工作并承诺给予其利润的xx%作为工资,实际上郭某是给王某打工的,刚开始来的时候郭某什么都不知道,也不懂汽车零部更不懂怎么拆卸零部件,所以王某也不要郭某参与具体的盗窃,只是让郭某帮他们个人开车而王某的车是手动挡郭某也开不好实际上是偶尔开开在整个盗窃的犯罪中郭某基本属于可有可无的状态,并且当时王某还告诉郭某路边的报废车属于没人要的车,跟捡垃圾一样类似于收废品,不会有事情的,让他放心,这才打消了郭某的顾虑,因此从犯罪的主观恶性来讲郭某也是极其小的,再加上其行为是开车行为,并不是直接盗窃的行为,另外盗窃后怎么变卖以及价格多少等都是其他同案犯做的,对于下游的犯罪郭某从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因此郭某可以依法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最大幅度从轻处罚。

二、赃物已经追回,同时郭某已经全额退赃xxx元,足以表明其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对于积极退赃的郭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郭某存在坦白情节自被公安抓获后自始至终都是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就签署了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极好。对于积极坦白的郭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郭某已经和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辩护人希望审判长能对已经认罪认罚的郭某从宽处罚。

五、郭某本次犯罪也是偶发性的犯罪,并没有形成固定的犯罪思维模式,郭某并不是穷凶极恶的犯罪份子,因为其法治意识淡薄才导致本次犯罪的产生。所以,辩护人希望审判长您能考虑到其已经真正知罪、认罪、悔罪,本次犯罪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从未有过犯罪前科劣迹的郭某适用缓刑。

六、郭某家里是xx省的农村,经济情况相对困难,一家都是农民,其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其是家里的经济顶梁柱,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挽救这个家庭,辩护人希望审判长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恳请审判长考虑到整个案件盗窃金额xxx余元,郭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已全额退赃、坦白、积极认罪悔罪、初犯、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经济困难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给与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恳请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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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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