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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审】连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8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系当事人一时糊涂,碍于朋友面子帮助其转移了赃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在公安阶段接受了当事人家属委托,会见后提出了从犯和主观恶意小等观点,申请了取保,检察院最终同意不逮捕而取保,后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时争取到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经过辩护,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判处了当事人缓刑,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符合了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以下是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词,内容做了部分删减。





连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连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具体量刑情节

一、连某已经被检察院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从犯意提起的角度看张三(化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上游犯罪的人员系连某的儿子,由连某直接接触上游犯罪,连某从未接触过上游犯罪另外,辩护人还看到连某的笔录中有讲到,当他知道自己的卡被冻结可能钱属于诈骗的时候,主动提出来不再帮张三转账了,也就是说从主观恶性上来讲连某也是相对较小的,其主观上并不是要积极主动追求犯罪,本身连某也是为了面子问题,考虑到张三是其朋友的身份,在张三的要求下才勉为其难的答应了,连某并不是积极主动追求犯罪的人,因此从犯意的提起来看也是张三连某只是张三犯罪的工具,起到的仅是次要辅助作用。

其次,本案中连某具有时间短、作用小、无获利的特点,连某协助张三转账、取现的行为,持续时间极短,其涉案的时间并不长。而且,连某也只是根据张三的要求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连某不接触上游犯罪的人员,对于资金的来源、性质了解较少,而且是按照张三的指示行事,也没有任何获利。可见连某在本案中处于完全的附属地位,没有任何决策、领导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二、连某归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

连某到案后一直配合公安所做的笔录都是有罪供述,所有供述稳定一致没有反复,在检察院阶段也是做了有罪供述,所以连某的表现可以被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连某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连某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罚,一直是一个守法的好公民,为了所谓的面子而一时糊涂去帮助他人取钱,但该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并不大。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对于造成的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连某在没有任何获利的情况下也积极退赔了xxx元,并且在检察院阶段已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其具有极好的悔罪态度,对其从宽处罚有法律依据。



连某多次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并且在公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同时在检察院阶段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外,即使在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情况下,也主动向检察院退赔了人民币xxx元,以表明自己极好的悔罪态度,以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连某明确自己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贵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连某判处缓刑。

五、连某50岁有余,且系肢体残疾肆级,恳请贵院考虑连某特殊的身体情况,对连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可充分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本案被告人连某系从犯、且存在坦白情节,已经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其也是初犯、偶犯,也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连某宽大处理,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其缓刑,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连某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律师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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