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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诈骗罪】民族资产解诈骗冻缓刑案

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1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系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的中一类案件,这种案件早在

之前就有很多,国家也一直在打击这种犯罪,辩护人在接受案件后,给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辩护意见,对于不用坐牢的缓刑结果当事人也较为满意。

以下为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词,内容做了部分删减。





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绍兴市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我担任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具体量刑情节

一、石某已经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石某并不是诈骗犯罪的起意者,其也是被人拉近这个诈骗团伙里的,犯意提起者另有他人。另外石某也基本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直接实施诈骗的是其他同案犯,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石某仅仅是在同案犯李一(化名)的要求下帮助他们做会员的xxxx之类的工作,没有分到一分钱,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获利,其主观上是想着靠民族资产解冻后分到xxx万而不是想着分xxx元的费用,最开始石某也是受害者,只是后面侥幸心理才产生犯意,因此石某在整个诈骗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本案中即使没有石某,其他同案犯也能自己实现最终的诈骗目的,石某的替代性很强,对于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石某而言,认定其从犯地位,对其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二、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

石某到案后一直配合公安所做的笔录都是有罪供述,所有供述稳定一致没有反复,在检察院阶段也是做了有罪供述,所以石某的表现可以被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石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石某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罚,一直是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最开始也是抱着侥幸心理,做着能一夜发财的美梦,才被人拉近了诈骗团伙里,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积极追求犯罪而故意诈骗,也因当时侥幸心理,才实施了帮助诈骗犯罪的行为,但该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并不大。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对于造成的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石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利,但实际上石某已经将通过他缴纳会员费的名受害者的会员费全额清退了,合计xxx元。同时,石某现已积极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其具有极好的悔罪态度,对其从宽处罚有法律依据。

石某多次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并且在公安阶段已认罪认罚,并主动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外,即使在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情况下,也主动退还了被害人会员费,这些都足以表明自己极好的悔罪态度,以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石某明确自己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也相对适当,辩护人希望贵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石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五、石某出生于xxx年,已经年过60周岁,本应该是颐养天年的年纪,但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所以投资了这些诈骗团伙的项目,本意是想着一夜暴富去的并不是要谋求诈骗被害者多少钱财,本身投资的会员才xxx元一个人,也没有多少钱,所以辩护人希望贵院考虑到石某主观恶性极小的情况对石某从轻处罚考虑,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可充分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本案被告人石某存在从犯情节、坦白情节,已经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其也是初犯、偶犯,也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石某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采纳公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xx个月并宣告缓刑,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石某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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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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