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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寻衅滋事】喝酒闹事寻衅滋事罪缓刑案

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7日 5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系当事人因为一点琐事,喝了点酒引发的打架案件,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寻衅滋事案件,本律师介入后,首先给当事人申请了取保,成功取保候审后,和检察院多次沟通,争取到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判处了缓刑,当事人对于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以下为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词,内容做了部分删减。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王某哥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具体量刑情节

一、王某已经赔偿给了被害人李三(化名)人民币xxxx元,该款为一次性了断款,双方再无民事纠纷,且取得了被害人李三的刑事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王某在律师会见的时候,告诉律师希望积极赔偿被害人,以弥补对被害人的损失,辩护人随即告诉其家属王某有这样的想法,家属在听闻后也是支持王某的想法,立刻凑钱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的充分谅解,从这点可以看出王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者也是消除不良影响的表现,对于被害人而言已经得到赔偿也是消除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王某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条的规定: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辩护人恳请审判长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被公安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特别是在批捕阶段对公诉人也坦白的很彻底,之后王某对公安所做的讯问笔录也是和客观事实相符,从而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对于积极认罪悔罪、彻底坦白的王某,依法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

三、本案中被害人李三一方存在一定过错,适当可以减轻王某的刑罚。

纵观整个案卷,实际上本案中引发打架的起因就是李三、拖欠王某哥哥的xxx元,为了要回这笔钱王某才参与到了这个案件中,如果李三不拖欠这笔钱,这件事就不会发生,因此李三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另外,在打架发生的当时,李三等人不仅没有阻止,反而也殴打王某等人,导致xxxx轻伤二级,xxx轻微伤等,也就是说李三等人也积极打架的行为加剧了这个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本罪是寻衅滋事罪,如果李三当时不参与打架,及时躲开或者马上报警,可能也不会发生轻伤的结果,最多也是治安拘留这个程度,而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因此李三等人错误的做法导致本罪的加速产生,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王某本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真诚悔过,已经完全知罪、悔罪,也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对王某最大幅度从轻处罚。

王某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本身有正当合法的工作,自己是个体工商户,在做室内装修,只是为了帮助哥哥要回被拖欠的钱才出现了本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王某本质上来讲主观恶性是不大的,还是具有改造空间的,考虑其初犯、偶犯的客观事实,王某不具有再犯的可能,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恳请审判长考虑到这点,给与王某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采纳公诉人的x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五、王某已经离婚,生育的两个孩子需要自己照顾,同时王某在绍兴居住长达10多年,且早就在绍兴购买住房,有稳定住所,其开设一家装修公司,有正当稳定的收入,对其适用缓刑也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因此辩护人恳请审判长考虑到上述所有从轻情节,依法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情节相对轻微,其积极坦白、主观恶性小、初犯、也已积极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还考虑到王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家庭情况特殊需要他去照顾两个未成年孩子,其也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定从轻情节,辩护人希望审判长能给与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律师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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