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0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赵某女儿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赵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赵某因为不懂法律,并不知道自己拿几个电瓶的事会严重到要判刑,在被抓捕归案后通过律师的解释,其也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自愿认罪。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赵某在开庭前已经积极退赔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赵某盗窃金额仅为4291元,刚超过盗窃犯罪金额3000元的起刑点,赵某自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到后期被逮捕直至2018年11月29日因存在超期羁押的可能,本律师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赵某取保,赵某在绍兴市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已经长达7个月零6天。就单纯以该犯罪金额而论,7个月零6天的羁押时间足以达到法律惩罚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及往年贵院判例4000元左右的盗窃案,一般实刑都在10个月左右,现赵某已经被羁押超过7个月,也足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也已经积极退赃退赔,本次犯罪系初犯,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考虑到其犯罪金额和前期羁押时间,对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被告人系初犯、知罪、认罪、悔罪,也已经积极退赔。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赵某给予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对身患食管胃交界癌晚期的赵某父亲来讲,有赵某陪伴度过生命中的最后一段时光也尤为重要。今天也是距离我国传统节日春节不到7天时间的特殊日子,春节也是一家人团圆的日子,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在依法判决的时候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让其能回家过年,好好在外改造,以报答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 律师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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