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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缓刑之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30日 8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案件定性上,辩护人对被告人胡雨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

辩护人在量刑情节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胡雨龙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  法释(1998 )8号)第一条对自首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解释中规定,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胡雨龙在接到公安电话后到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公安证据材料中第31页《到案经过》中关于胡雨龙的到案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6月4日15时许,经我局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胡雨龙主动来我局灵芝镇派出所,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相关违法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雨龙在公安电话通知时其人身自由尚未得到限制,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其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到案接受调查,足以反映出主观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都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行为人电话通知即到案的,显然更具有归案的主动性。被告人胡雨龙,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前后几次供述笔录一致,未曾反复,因此辩护人认为,胡雨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告人胡雨龙从轻处罚。

二、胡雨龙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胡雨龙今年27岁,刚刚结婚生育一女,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胡雨龙本想依靠打工赚钱,养家糊口生活 ,但局限于自己小学学历的文化水平,身无一技之长,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在现如今中国假冒产品泛滥的大背景下,由于不懂法律,以为别人在卖假冒商品赚钱应该没有构成犯罪,因此为了生计而触犯了国家法律,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小的多,被告人胡雨龙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 ,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

三、胡雨龙在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的过程中并没有获利,希望合议庭在判处罚金时考虑到该事实情况。

胡雨龙自2015年3月底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到2015年6月初案发,已经成功销售的金额为人民币61973.4元,发货但未交易成功的为人民币16492元,被查获的产品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1454.2元,因此实际上胡雨龙只在交易成功的61973.4元中获利了一万多,获利之后的一万多又被投入到了后续产品的制造中,包括发货但未成功交易的16492元的产品和被扣押的11454.2元的产品,实际上胡雨龙没有任何获利,因此没有任何违法所得,也导致公安当时并没有冻结胡雨龙账户,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考虑到胡雨龙未曾获利的实际情况,在判处罚金时能以最低标准判处。

四、胡雨龙所犯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现相对较轻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胡雨龙不在四种情形之列。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解释是倾向适用缓刑的。并且,胡雨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辩护人认为,根据胡雨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胡雨龙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胡雨龙适用缓刑,同时在判处罚金的时候,希望人民法院能根据胡雨龙的犯罪所得的情况、社会危害性以及胡雨龙的客观经济情况酌情对其判处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 律师

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本律师接收当事人委托后成功取保,并且在检察院阶段就讲犯罪金额降到最低,并认定自首情节,最后成功辩护为缓刑,当事人非常满意该结果,对于本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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