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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绍兴地区陈某某等人重特大贩毒案件

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9日 5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时在其家中查获该(98.31克)毒品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45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道: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我要主动交代我家里还有病毒,是金某某留在我这里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将这一情节写进去,该数量的毒品并非是当场查获而是被告人陈某某在坦白情况下查获的。辩护人在审查了案卷材料后认为这被查获的98.31克毒品不应计算到贩卖毒品(既遂)的数量里,因该毒品只是存放在陈某某处,尚未进入交易程序,对于该数量的毒品应当按照贩卖毒品(未遂)定性,并且陈某某具有对该数量毒品的坦白情节,同时上述毒品都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对被告人陈陈某某应当从轻处罚。

  二、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一)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 、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陈某某。

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2014年5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金某某到了新昌后,对我说他从广西带了点货,新昌路不熟,你帮我介绍一下,我说:我有认识贩毒的人,但是我不会给你介绍的,金某某又对我说:林哥,那你帮我介绍几个吸毒的朋友,我卖点冰毒给他们。。。”,同时被告人梁某某在2014年5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他(陈某某)没有参与交谈也没有来一起吸食冰毒,就是睡在另一张床上休息的”。上述供述中都表明陈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要贩毒的起意,如果最开始是陈某某提出要贩卖毒品为何在贩卖给梁某某时是那样消极对待,以及金某某放在陈某某家里的100克冰毒,陈某某并没有积极寻找买家急于出售获利而是消极对待,他的种种行为都表明他并没有那么积极要促成交易,贩卖毒品的犯意并非是陈某某提起。

2、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4年5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我对金某某说,这个好处费我是不要的。第二次贩毒后,金某某又给我钱,我说不要。

3 、毒品的来源,即交易毒品的上线是被告人金某某联系的,所有毒品都是金某某从广西买来的,陈某某从未出资购买。在上线方面,在被告人金某某在2014年6月1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到:“你的冰毒哪里来的”其回答:“我都是从阿生那买的……”。

4、被告人陈某某是受被告人金某某要求实施毒品犯罪的。关于这点,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证实,(1)最开始是金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因为金某某长期吸毒因此要贩卖毒品这个事情也是金某某首先提出来的,在陈某某拒绝金某某要求一起贩卖毒品的请求后,金某某就要求能否让陈某某介绍几个吸毒的购买毒品,陈某某也只是碍于兄弟情面才勉强答应。(2)在金某某第一次到新昌后,陈某某和金某某一起吃饭时金某某讲这次过来新昌是来贩卖冰毒的,陈某某才知道金某某是来贩毒的,陈某某之前都从未联系过买家,就因为金某某这次过来贩毒,并要求陈某某寻找销路才导致陈某某联系了梁某某,促成了此次交易。要不是金某某的要求陈某某根本不可能去实施贩毒的行为。

5 、被告人陈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最重要的。陈某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共同贩卖毒品中的居间介绍行为。

  根据2008年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项关于毒品案件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

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

根据2015年最高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项第二小项关于毒品案件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的规定:

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居间介绍),自愿认罪,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提供合议庭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本律师在接受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在查阅案卷后发现,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两人共同贩卖冰毒430克,极有可能会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因为辩护人积极寻找辩护突破口,终于从居间介绍这个点找到辩护思路,成功辩护为从犯,最后成功辩护为判处我当事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案犯金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家属和被告人对于本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对于量刑也非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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