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及19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该三年自发生以下四种情形时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其他具有与(3)同等效力的情形。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
其一,结束权利所处的悬而未决的状态,稳定法律秩序;
其二,从权利人而言,一个懒惰而不积极主张权利的人(消极),公权力不应越俎代庖的介入(积极);
其三,从义务人而言,则拥有时效利益:义务人因背负债务,因此作出生活的调整,比如省吃俭用、多兼几份工作,更稳健或更冒险地从事投资活动等等,而当权利人连续三年都从未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则义务人得基于诉讼时效而认为权利人放弃诉权,并由此改变自己的生活安排。
鉴此,权利人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而不是放在口袋里不闻不问。当然,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而不适用于消除危险、物权返还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