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代理的案件,案情如下:2016年4月30日,买方曾某与卖方金成铭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被判无效是很明确的,但该公司已停业,经查询执行信息公开网,有数笔债务未履行,因此买方也极可能是仅得到躺在判决书里的金额。经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金成铭公司原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股东为秦某某、吴某某,2016年9月26日减资为1000万元;2018年1月30日其他股东退出,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秦某某,由此变成一人公司。
经分析,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减资必须(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2)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3)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金成铭公司未履行(1)(2)两项程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因金成铭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独资股东秦伟成如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我们将股东秦某某、吴某某一并起诉,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总结:在代理案件时,应审核并增加被告主体范围,以增加执行回款率,比如个体户可列夫妻俩作为经营者(其无法证明为个人经营时推定为家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