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缺乏唯一性,公司可能担责任
青海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X与青海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X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X号]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青海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印文虽经青海X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与其在西宁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符,但青海X公司确认其曾使用过的公司印章不止一枚,洪X难以有效识别《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是否为青海X公司曾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两份《担保保证书》均对青海X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青海X公司应当向洪英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