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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应由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王锡宏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731人看过

最高法院: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应由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由谁承担合同责任?如发起人为公司提供经营场所而以自己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他人房屋的,公司成立未及时交纳租金,出租人应向发起人主张租金,还是向公司主张租金?

可能很多人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既然是为设立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自然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发起人不承担合同责任。但事实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本文经检索和梳理8个案例,希望帮助读者转变两个常见的错误认识:

第一种错误认识: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设立后合同责任就必然由公司承担。但实际上,只有在公司作出愿意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后,相对人方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种错误认识:只要公司作出了愿意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发起人不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上,公司成立后作出愿意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后,选择权仍在合同相对人,其既可选择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也可选择发起人个人承担合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公司成立后未予明示确认,亦未实际履行合同,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

裁判要旨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公司成立后公司未对该合同予以确认,亦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则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亦不承担合同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路X公司与X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协议,约定共同成立恒X酒店公司,并共同开发海X大厦(资金主要由香港X公司提供,土地由路X公司提供)。海X大厦的设计由香港X公司完成,双方的前期费用各自承担,在香港X公司资金到帐后按实际费用待双方认可后报销。

二、2007年11月3日,瀚X公司向维X山东分公司出具《委托设计书》,内容为:应瀚X公司委托,维X山东分公司承担海X大厦的设计工作。在该份《委托设计书》上,香港X公司也予以盖章。

三、2007年12月25日,香港X公司向维X山东分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海X大厦的设计效果图及设计方案施工图。

四、2008年2月28日,泰X市工商局向恒X酒店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后,路X公司与香港X公司均未按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恒X酒店公司无实收资本,也没有进行实际经营。

五、2008年9月26日,香港X公司向维X山东分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应付设计费600万元。

六、维X公司、维X山东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瀚X公司、恒X酒店公司、路X公司、香港X公司共同支付600万元设计费。

七、济南市X院判决香港X公司支付600万元设计费,驳回对恒X酒店公司、路X公司的诉讼请求。维X公司、维X山东分公司不服,向山东省X院上诉,山东省X院改判香港X公司支付600万元设计费,路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对恒X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路X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山东省高院判决,维持济南市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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