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系xx市第xxxxx教师,住xxxxxx。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出生,身份证号:xxxxx,系xx市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号。
诉讼请求:
判决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夫妻关系。
判决婚生女xx由原告毛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14400元(教育费等重大支出原被告另行分担)。
依法返还原告婚前财产,包括钢琴一架,陪嫁物品(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及原告婚前住房公积金23000元。
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40300元及xx市xx区xx路x号自20xx年x月x起至20xx年x月x止该房产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xx元及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xx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首先、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认识,在20xx年x月x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淡薄,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加之xx年x月x日,女儿xx的出生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无和好可能,自从xx年x月x日起原告与女儿xx居住在xx市xx区的出租屋内,与被告分居已经1年之久。
xx年x月x日原告曾向贵院起诉,你院做出了(xx)城民x初字第91号不予离婚的判决,在判决生效后的半年多的期间里,被告仍旧不闻不问原告及女儿的生活,不履行家庭义务,不支付女儿xx的抚养费,原告感到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毫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遂向贵院再次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其次、婚生女xx现在不满2岁,且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从未对她尽到作为父亲的义务,且被告性格暴躁,自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原告是一名人民教师,有固定的收入,且文化水平,个人修养较高,其经济条件等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xx的抚养权应当判给原告,并由被告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14400元。
原告婚前个人财产钢琴一架在被告住所处,理应归还;原告嫁妆(xxxx)系其父母对原告的赠与,依法属于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原告于 x年 x月 x日将其婚前个人所有公积金借与被告归还其xx市xx区xx路x号1号的贷款,现主张被告返还。
第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有共同财产40300元在被告处,请求依法分割,另原被告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共计xx元,原告应当分的 xx 元;另该房产自xx年x月x起至xx年x月x止该房产的增值部分 xx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分得该增值部分的一半xx 元。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