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鲁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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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恶意串通他人转让共有车辆

作者:田鲁剑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1次举报
2025-09-25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的车辆私自转让给别人,另一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一方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并且需协助对方将车辆恢复至原始登记状态。

2016年张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入了一辆奔驰汽车,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2023年王某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与其表弟李某签订了一份《抵账协议》,内容为张某欠李某工资24万元,车辆估值27万元,张某将车辆抵给李某,多余的3万元由李某还给张某。在签订该协议的第二天,张某出具一张收条,载明收到了李某给的3万元。当天二人还通过二手车交易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转让登记,将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后二人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由张某向李某租用案涉车辆,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期为10个月。王某认为案涉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恶意串通将车辆转让,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分包了一项工程,李某虽然是自己的表弟,但其在自己的工地上工作,自己欠其一年的工资未付所以用车辆抵债。李某也提供了劳动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签证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自己在张某工地上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购买于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于2023年1月9日收到王某的离婚起诉材料,1月11日即与李某签订《抵账协议》,1月12日案涉车辆已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在王某起诉离婚后不久,短期内将案涉车辆转让给他人,存在转移财产之嫌。而且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处理汽车显然属于较为重大的事情,张某和李某均在明知张某与王某还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形下,未征得王某同意擅自将该车辆抵账,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结合张某在转让汽车后又签订回租协议、李某在转让登记时所留的联系方式均为张某号码等,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抵账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关于张某和李某抗辩案涉车辆系抵扣李某一年的工资,因二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且与前后陈述均不能对应,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就案涉车辆签订的《抵账协议》无效,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辆返还给王某、张某,并协助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田鲁剑律师,执业于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山东省资深专职律师,潍坊市先进党员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8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1370720********80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