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311民初1529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好,而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好,而对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