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2周岁以内)
《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在司法解释没有改变之前,哺乳期采2年(即2周岁)标准: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2、哺乳期内的子女,例外由父亲直接抚养的情形:
(1)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
(2)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超过哺乳期(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父母双方都可请求抚养,主要考量三个方面因素:优先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和子女意愿。
1、具有优先抚养条件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例如另一方是再婚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毒、黄);
(5)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感受。
2、具有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参考:双方的经济收入;双方离婚后的居住条件;双方文化程度(辅导教育子女的能力);双方抚养时间(教育、照料子女的时间)。
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
3、子女同意
对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