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认定主要依据婚姻法32条,主要有下列情况: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需证明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以及重婚事实(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虽未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由适格原告提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家庭暴力、虐待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一般发生在亲属关系人员之间,行为场所在家中,暴力侵害的客体包括精神和身体;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以积极或消极方式实施了侵害行为;须达到一定诚度,造成伤害后果。
摧残次数较少程度较轻的定性为“家庭暴力”,持续且严重的定性为“虐待”。
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酗酒卖淫嫖娼经劝说仍不改正导致感情破裂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情形:
1、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2、婚内出轨,过错方无悔改表现;
3、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
4、虐待/被虐待一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
5、擅自中止妊娠导致夫妻矛盾激烈,感情破裂;
6、长期未发生性行为。
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感情破裂的认定是有法官个人价值判断在其中,主要结合婚姻基础、结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