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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能否继承已再婚父亲的遗产?能够继承多少比例?

作者:袁丽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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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老黄与前妻生育了女儿黄某2,黄某2成年后一个人生活。老黄离婚三年后与谈某重组了家庭,生育了儿子黄某1,并一直和谈某、黄某1生活。

2022年3月,老黄因病去世。由于老黄生前未留遗嘱,各继承人就遗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熊某和黄某2便向东湖区法院起诉了谈某和黄某1。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老黄名下尚有金钱性质财产共计58万余元,扣除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谈某个人部分后尚有29万余元,各种补助金共计98万余元。上述共计128万元,由谈某掌控。而老黄名下尚有金钱性质债务及丧葬花费共计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黄某1患有癫痫,需长期服药治疗,每月黄某1有2千余元补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老黄名下房产尚有(1)某商住楼层房屋(当庭议价为120万元)2009年约定归老黄、黄某2共同所有,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2)某商铺(当庭议价为30万元)。熊某当庭同意在其应得份额中给一部分给黄某1。

黄某2要求得到所有房子的八分之一份额和金钱性质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而谈某要求把债务先减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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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东湖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遗赠的除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因谈某、黄某1名下无可居住的住房,与老黄共同生活直至老黄去世,对老黄尽到了照顾义务。被告黄某1尚未成年,无劳动能力又患有癫痫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虽有每月补助款2千余元,但仍不足以保障其健康成长。熊某仍有其他子女赡养,且同意在其应得份额内分一点给黄某1。黄某2长期在外地居住,对被继承人老黄承担的照顾抚养义务少。

故该院酌情认定原告熊某按照15%、原告黄某2按照 20%、被告谈某按照 30%、被告黄某1按照35%比例继承。原被告各自根据比例继承财产,也要分担债务。根据原、被告各自继承比例,原告熊某享有18万余元、原告黄某2有24万余元、被告谈某享有36万余元、被告黄某1享有42万余元。


商住楼层房屋如何分配

商住楼产权份额,根据原、被告一致议价为120万元,故被继承人老黄名下60万元的份额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按上文比例继承,鉴于该房屋已登记在原告黄某2名下,故该院酌定该房屋归原告黄某2单独所有,原告黄某2应向原告熊某支付9万元、向被告谈某支付18万元、向被告黄某1支付21万元。


商铺如何分配

被继承人老黄对该商铺享有15万元份额,鉴定该商铺已登记在被告谈某名下,故该院酌定该商铺归被告谈某单独所有,被告谈某应向原告熊某支付2万余元、向原告黄某2支付3万元、向被告黄某1支付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谈某向原告熊某支付18万余元,向原告黄某2支付24万余元、向被告黄某1支付42万余元;

二、某商住楼归原告黄某2单独所有,原告黄某2向原告熊某支付9万元补偿款、向被告谈某支付18万元补偿款、向被告黄某1支付21万元补偿款。

三、某商铺归被告谈某单独所有,被告谈某向原告熊某支付2万余元补偿款、向原告黄某2支付3万元补偿款、向被告黄某1支付5万余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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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边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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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合党支部书记。执业八年,代理诉讼案件近400件。常年为居委会、残联、学校等开展普法讲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