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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陕西省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发布者:董顺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金融证券 |1214人看过


刑事法典  47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

情节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陕高法[2012]438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于20121222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201311日起施行。

        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依据20014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95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节  走私罪 (已有新文件)

 

依据200010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611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构成犯罪: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构成犯罪: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构成犯罪: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构成犯罪: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62条  妨害清算罪

构成犯罪: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构成犯罪:

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构成犯罪: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已有新标准,且罪名已改)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已有新标准,且罪名已改)

数额较大:个人一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

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三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三千万美元以上的。

 

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重大损失: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特别重大损失: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0条至173条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依据20009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1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74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构成犯罪: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情节严重:

1、非法成立多家金融机构的;

2、采取恶劣手段如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编造谎言、欺骗群众的;

3、不顾主管机关的制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175条  高利转贷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重大损失: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2011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依据200912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8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178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个人伪造、变造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面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伪造、变造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构成犯罪: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80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

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180条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构成犯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81条第一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构成犯罪: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81条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造成严重后果: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情节严重: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七十以上的。

 

185条之一第一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情节严重: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85条之一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情节严重: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数额巨大或者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数额巨大或者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情节严重: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特别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90条  逃汇罪

数额较大: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单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

2、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主管部门、银行等恶劣手段调出外汇的;

3、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继续逃汇的。

 

191条  洗钱罪

构成犯罪: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

2、手段恶劣的;

3、多次洗钱的;

4、以犯罪集团的成员身份实施洗钱行为的;

5、造成局部金融秩序紊乱或金融危机的;

6、导致重大的犯罪无法及时破获的;

7、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方便的。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92条  集资诈骗罪

依据2011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3条  贷款诈骗罪

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194条第一款  票据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194条第二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构成犯罪: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较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198条  保险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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