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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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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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

发布者:董顺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983人看过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窦荣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团队。

转自:悄悄法律人

    我们先由三个小案例切入。

案例1

    某基层法院审判一起盗窃案。法庭上出现了一个证据:一枚过滤嘴的烟头。侦查人员讲,这个烟头是在犯罪现场找到的,经对过滤嘴烟头残留的唾液进行DNA鉴定,证明为被告人高某所留。但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观点:这个烟头来源不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均没有记录烟头的来源;没有照片也没有关于烟头提取经过的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证明其真实来源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最终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般说来,排他性有两种情况:(1)无法排除犯罪是否发生的可能性。(2)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个证明标准引出了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但我们在很多案例中又试图用一些客观化的标准来解释它,所以律师更应该学会在大量的案例中概括、总结、提炼最后的裁判理由。如果我们自己遇到的案件与这些典型案例比较接近的话,那就可以把他们借鉴过来并展开深入的分析,而不是笼统地重复这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毕竟,证据法上的情理推断只能发挥参考的作用,要想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律师一定要拿出一些过硬的理由。所以,律师不妨多援引刚才列举的那些案例,并运用上述总结的若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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