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梦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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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朱梦璞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18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X玲(又名琼X)。

委托代理人黄X君(董X玲女儿)。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岩峻,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丽,三亚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三亚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朱传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元超,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董X平。

委托代理人林圣全,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梦璞,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X玲不服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三亚市林业局给第三人董X平颁发三府林证字(2010)第003349号《林权证》(以下简称003349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6年3月7日和10日分别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X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君,被告三亚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周丽,被告三亚市林业局委托代理人黎元超,第三人董X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圣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林地现位于三亚市育才生态区(原育才镇)马脚村委会马脚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马脚村小组)。1988年左右,董X平与其父母、二姐董X玲的丈夫黄福儒及四姐、五姐等亲属分数次在其家庭开荒地'狗死'林地上种植了橡胶树。此后,董X玲的丈夫黄福儒与董X平共同管理该林地至1993年。1993年,董X玲随丈夫子女迁回广东省电白县定居,另外以'琼X'的身份办理了一个新的户籍。该户籍记载:'琼X,女,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大路街将军石村30号之2'。2006年,董X玲的大儿子回到马脚村小组,董X平将'狗死'林地的一半橡胶林分给其割胶收益至2012年左右。2013年起,因橡胶收益低,董X玲的大儿子停止割胶。期间,原育才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09年9月22日对董X平的'狗死'林地进行测量清点登记,确定该林地面积28.09亩,有橡胶980株,树龄20年。董X平及该林地的相邻土地使用人均在该林地的《林地权属勘界登记表》上确界签名。原育才镇政府的调查人员和马脚村委会、马脚村小组的代表也在该表上签名确认。2010年1月10日-17日、1月20日-27日、2月1日-7日,三亚市林业管理部门先后将董X平的28.09亩'狗死'林地、2.3亩'老村'林地及马脚村小组其他村民的林地的实地测量情况分三榜进行了公示,告知各农户认真核对,如有错漏及时报予村民小组登记,报镇林改办修改。2010年3月18日,董X平与马脚村小组签订《海南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马脚村小组将28.09亩的'狗死'林地和2.3亩的'老村'林地发包给董X平,期限50年,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60年1月20日止,董X平按每年每亩5元支付承包金,合计152元。其中,'狗死'地东至公路,南至董伟聪橡胶地,西至董维平橡胶地,北至邢文荣橡胶地。同日,董X平就该28.09亩'狗死'林地向三亚市政府申请进行林权登记,并提交了《林地权属勘界登记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申请书》、董X平身份证明、《海南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及所附的董X平林权地界核定图等材料作为申请颁证依据。马脚村委会、马脚村小组及原育才镇政府均在董X平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了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三亚市林业局经审查,在该申请表的'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一栏注明'家庭成员共有',并于2010年5月18日在该表上签署了'经审查,四至界线和权属清楚,面积准确,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市政府审批颁发林权证'的意见。同日,三亚市政府同意给董X平颁发003349号《林权证》,载明:董X平的'狗死'林地坐落于马脚村小组,面积为28.09亩,东至公路,南至董伟聪橡胶地,西至董维平橡胶地,北至邢文荣橡胶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马脚村小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的权利人均为董X平;林地使用期限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60年1月20日。同时,该证中还注记:'本证如需流转或抵押,必须经全体家庭成员签名同意,方可生效'。此后,董X平按其与马脚村小组的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先后向马脚村小组交纳了'狗死'林地和'老村'林地的3年土地承包金,直至2014年马脚村小组停止收取承包金。2015年10月26日,因董X玲与董X平就涉案林地权属发生纠纷,董X玲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将马脚村28.09亩'狗死'林地的橡胶林权判归其所有。后因董X平在该案中提交了003349号《林权证》,主张三亚市政府已将28.09亩'狗死'林地确权给其,董X玲于2016年1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三亚市政府和三亚市林业局颁发的003349号《林权证》。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撤销003349号《林权证》中关于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及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三项权利的权利人的登记,并将该三项权利的权利人变更为其本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案中,虽然受理并审查董X平的林权登记申请的行政机关是三亚市林业局,但最终审批同意给董X平颁发003349号《林权证》,并在003349号《林权证》的发证机关一栏盖章的行政机关是三亚市政府,并非三亚市林业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的规定,董X玲对三亚市政府给董X平颁发003349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三亚市政府为被告。现其将三亚市林业局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不当,依法应驳回其对三亚市林业局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X玲对三亚市林业局的起诉。


朱梦璞律师,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2012年毕业于海南大学,2014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着丰富的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三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2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