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梦璞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1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XX综合厂,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一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林X良,该综合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圣全,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梦璞,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X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X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姨。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韩X或。
原审第三人欧X明。
上诉人三亚市XX综合厂因与被上诉人蒲X丹、蒲X花、李X姨以及原审第三人韩X或、欧X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0元,上诉人三亚市XX综合厂已预交,退回上诉人三亚市XX综合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