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伍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被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离婚。2、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婚生子伍XX由原告抚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夫妻关系不睦。
被告张X辩称,原被告感情还没有破裂,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199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伍XX、次子伍XX,婚后曾为生活琐事有争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曾为生活琐事有争执,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增进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伍X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伍XX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9年8月8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