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简介
男方詹某(现年74周岁)与女方刘某(现年69周岁)于1969年按照当时的风俗习惯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均已成年,上世纪九十年代取得单位集资房一套,并于2006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房产证上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共有人为詹某’。婚后,詹某经常对刘某使用家庭暴力及恐吓威胁,稍有不顺心就殴打刘某,刘某多次被送医就诊,但刘某为了面子、为了女儿、为了家庭的完整忍受了几十年。同时,刘某被医院诊断患心脏病、老年性脑改变等多种疾病,并多次住院治疗。
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办法官及刘某的代理律师做了大量的庭外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闽0802民初3954号民事调解书:一、詹某与刘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房产归刘某所有,詹某应于2017年××月××日前协助刘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自此,案件圆满结束,代理律师为刘某争取了最大利益。
2、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3、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男方詹某与女方刘某虽然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受婚姻法的约束。詹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长达数十年时间,有刘某提供的医院病历资料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刘某依法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女性应该及时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一再忍让,这样只会纵容对方的进一步伤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但本案中,这套房产是女方刘某的唯一住房,刘某常年忍受詹某的家庭暴力,系无过错方,且刘某身患多种疾病,应当优先照顾。后经调解,詹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将夫妻共有的唯一房产归刘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