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46号
原告A,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法制科职员,
委托代理人A,幸福派出所民警,
原告A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不履行撤销吸毒记录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A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