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爱龙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金融证券刑事辩护改制重组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

发布者:侯爱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0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上述规定,重婚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类为虽然本人没有结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问题在于刑法第258条所规定的配偶,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丈夫、妻子,还是包含未经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妻子?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者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但对当事人两次婚姻的形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正常的理解,对于婚姻效力的判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仍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1994)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该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法定重婚包括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犯罪包括事实婚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