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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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缓刑

发布者:罗伟明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6日 149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住浙江省金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伟明,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衢检公诉刑追诉某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同年4月7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4月29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等及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丁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成立某公司,张某任公司法人,丁某任公司监事,后从深圳某公司购买了一游戏平台及游戏,建立游戏网站,之后被告人黄某、毛某以及朱某先后入股,将游戏平台命名为“某”,并开发了手机移动端应用。“某”游戏平台内游戏系具有以小博大功能的赌博类游戏,平台设立虚拟货币(俗称银子)交易平台,向大的中间商(俗称银商)出售银子,由大银商将银子出售给下级银商,银商通过低买高卖银子赚取差价,为玩家赌博变现银子(俗称上下分),为玩家赌博提供便利。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丁某、黄某、毛某和朱某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经营“某”游戏平台,前期由被告人张某、丁某负责并进行日常管理,后期由朱某负责,由被告人黄某、毛某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黄某负责联系大银商及公司考勤等工作,被告人毛某负责平台技术及财务等工作。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某等人做平台的客服和后台控制。客服负责帮助游戏平台内的银商给玩家下分时查询玩家银子是否异常以及帮助银商开通平台会员权益(可直接向其他账户赠送银子)等工作,后台控制负责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等工作。被告人黄某联系大银商张某2(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分别负责衢州和金华二地游戏平台银子交易。游戏平台以人民币3000-4200元/亿不等的价格将银子卖给张某2,由张某2在其经营的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某店内向下级银商出售银子,同时为玩家提供上下分的银子兑换服务。仅在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8日以及2019年2月18日至3月10日期间,“某”游戏平台出售给张某2累计570亿银子,平台获利至少人民币2394000元。

2018年1月翁某1(另案处理)从朱某处转让所得某公司5%的股份。至2018年3月游戏平台进行获利分成时,公司内被告人朱某、张某、丁某、黄某、毛某分别占股40%、16.25%、16.25%、17.5%、5%,翁某1占股5%,并按照该占股比例进行每月平台获利分成。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毛某等人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案发后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毛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毛某等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毛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毛某的辩护人提出毛某从事技术维护工作、股份较少、加入时间较短,且有自首、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提供便利、二次立功、初犯、退出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X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均可宣告缓刑。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专业刑辩!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顾问律师,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衢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