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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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罗伟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8日 10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某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某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某日被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伟明,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拖拉机行驶证应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情况下,仍将被告人程某、程某提供的相关办证资料寄送给上家“X”(身份不明)用于伪造“X”“X”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后加价出售,涉案拖拉机行驶证共计109本,非法获利31610元。胡某通过“X”伪造农机证明13份并无偿提供给程某,其中盖有“X”印章的公文10份,盖有“X”印章的公文3份。

被告人王某系衢州市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X车行(已注销)法人代表。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在明知拖拉机行驶证应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情况下,为提高汽车销售,仍向购车客户承诺可以办理外省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以每本4500元左右的价格从被告人程某处购买64本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X公司财务被告人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按照王某的安排,负责收集购车客户信息、办证费用并联系程某购买伪造的“X”“X”拖拉机行驶证共计64本。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X”拖拉机行驶证78本、农机证明10份,扣押“X”拖拉机行驶证23本、农机证明3份。经衢州市公安局向X管理局协查,要求协查的75个X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22个X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均属于伪造的号牌、行驶证,且从未使用过“X管理局”印章和“X管理局印章”。上述拖拉机行驶证、农机证明公文均系伪造。

2020年1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等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主动回收部分涉案车辆或对车主进行补偿,取得车主谅解,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专业刑辩!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顾问律师,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衢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